一、依據「戶籍法」第16條規定,有戶籍國民出境二年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
二、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,應持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本人可簽名)、現住地戶口名簿(單獨成立一戶者另提憑房屋證明文件),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,即可恢復戶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