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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執行計畫


一、目的: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,協助民眾解決戶政業務問題,特依據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」訂定本計畫。

二、實施方式:
(一)時間:每週三上午9點至12點,遇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。
(二)地點:本所主任室。
(三)受理方式: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制,每週以不超過3申請案為限,每次至多60分鐘。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、低收入戶及原住民,得保留名額予以預約登記。

(四)受理原則:受理問題內容應與戶政業務相關,內容相同以申請一次為限。案件內容應與申請人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提出申請者,不予約見。

三、受理登記處理:

(一)申請人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五個工作天前,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郵寄送達或親自送交本所,由本所視案件多寡,依序排定約見日期。

(二)申請人應敘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
(三)受理內容以與本所所轄業務相關為限,惟如遇下列情事者得不予受理:

1.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。
2.案件在行政救濟中,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。
3.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,或可立即交承辦人處理者。
4.非本所權責案件。
5.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提出申請者。
6.本所針對該案件已組成專案小組處理者。
7.無具體內容,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,或電子郵件網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8.案件未經由本所處理並函復者。

9.案件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
  10.本所專案簽奉首長核可不予受理者。

四、約見通知:研考於收件經核無誤後,應於約見三個工作天前以電話聯繫申請人以再次確認約見相關事宜。

五、約見準備:研考於受理登記案件後,應立即通知相關業務承辦人,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,約見當日如有必要請承辦人會同出席協助解答問題。

六、約見後案件處理: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,應於七日內將辦理情形答復申請人,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,應敘明理由簽請核准延長,並將延長原因告知申請人。問題非屬本所管轄權責者,應轉知權責機關。

七、主任因重要公務,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申請人,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。

八、計畫奉主任核定後實施,必要時得隨時修訂之。

 

三峽戶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申請書.docx

三峽戶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申請書.odt

三峽戶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申請書.pdf